• facebook分享
  • Plurk分享
  • mail圖示推薦轉寄
  • 列印圖示資料列印

本府辦竣地籍清理第18批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,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,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,公告周知。

刊登日期:2020/2/27
發文日期:2020/2/11
發文文號:府地籍字第1090025592B號
主旨:本府辦竣地籍清理第18批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,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,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,公告周知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及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。
公告事項:一、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、登記名義人、第二次標售底價:詳見案附土地囑託登記國有管理表。
二、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: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之苗栗縣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。
三、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: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(詳如管理表)起10年內。
四、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,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本府申請發給。
五、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,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,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。
附件:
  • 苗栗縣地籍清理第18批土地囑託登記國有管理表
  • 版權所有 © 苗栗縣政府|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(第一辦公大樓)、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(第二辦公大樓)
    電話:1999(限苗栗縣內撥打), 037-322150(外縣市)
    服務時間:上午8:00~12:00、13:00~17:00(彈性上班時間:上午8:00~8:30)